咨询电话:022-27718822

关于对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傅修文、娄元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傅修文、娄元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时间: 2024-04-17 23:46:48 |   作者; 雷竞技网页入口

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铭新材)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傅修文将其持有的鲁铭新材万股股份转让给股东徐国栋代持,并由徐国栋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转让至其他投资者,鲁铭新材在

立即咨询立即咨询

咨询电话 :022-27718822

微信:13820703833邮箱:949135783@qq.com

产品详情

  山东鲁铭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铭新材)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傅修文将其持有的鲁铭新材万股股份转让给股东徐国栋代持,并由徐国栋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转让至其他投资者,鲁铭新材在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即向上述投资者出具股份回购承诺。鲁铭新材对以上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傅修文作为鲁铭新材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对以上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娄元青知悉以上事项,但未及时组织和协调信息公开披露事宜,对以上问题亦负有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鲁铭新材及傅修文、娄元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强化规范运作和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相关推荐